(2017)皖029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安徽国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胡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益民,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金宣,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国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8840.4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