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5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左家轩与郭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家轩,郭石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529-1号原告:左家轩,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郭石权,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清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家轩诉被告郭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家轩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郭石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丰县文化路支行账户(账号:62×××43)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郭石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丰县文化路支行账户(账号:62×××43)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国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