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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5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左家轩与郭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家轩,郭石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529-1号原告:左家轩,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郭石权,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清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家轩诉被告郭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家轩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郭石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丰县文化路支行账户(账号:62×××43)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郭石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丰县文化路支行账户(账号:62×××43)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国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