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卫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卫全,崔洪海,刘国光,刘国忠,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负责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卫全,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被执行人崔洪海,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被执行人刘国光,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被执行人刘国忠,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被执行人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法定代表人:魏好东,该公司董事长。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账户90×××90股金200000股、账户90×××39股金100000股。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