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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郑玉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郑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236号申请人: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宝鸡西道51号新1号西3楼353号。法定代表人:冯晔,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玥,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玉贵,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玉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郑玉贵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号房屋。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玉贵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畅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