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某某县某某乡。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