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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与马保平、秦军环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马保平,秦军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62号伟业都市远景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郭德林,西部法制报副总编兼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郭瑞,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马保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秦军环,女,汉族。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与马保平、秦军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耀新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马保平、秦军环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万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向被执行人马保平、秦军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支付2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200元。4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马保平、秦军环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执行人马保平、秦军环铜川市新区金谟西路房产(面积2111.7平方米)的查封。二、终结(2013)铜耀新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赵青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署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