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1、刘某某2、刘某某3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1,刘某某2,刘某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3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刘某某1,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刘某某2,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勃利县。被执行人刘某某3,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昱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