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薛明丽与张孝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明丽,张孝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962号原告:薛明丽,居民。被告:张孝良,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地址:临沭县冠山路第五小学西侧沿街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明丽诉被告张孝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9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薛明丽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进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