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3执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平申请执行乔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乔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383-1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飞,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03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441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