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平申请执行乔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乔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383-1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飞,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03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441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