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忠伟与黑龙江省鼎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伟,黑龙江省鼎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杨忠伟,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彩虹街道太阳社区***组。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7号420室。法定代表人丁耀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忠伟与黑龙江省鼎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云 飞审判员 ��艳萍审判员 丛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祥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