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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凤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刑初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凤后(曾用名刘凤厚),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2002年7月31日因多次散发、张贴“法轮功”宣传品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8月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凤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1月4日以蒙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刘凤后刑事责任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永昕人民陪审员  徐 华人民陪审员  李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