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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屠建杭、李亚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屠建杭,李亚玲,王育诚,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屠建杭,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李亚玲,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西湖区。被执行人王育诚,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彰化县,现住浙江省杭州西湖区。被执行人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林场,组织机构代码70426827-5。法定代表人王俊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亚玲、王育诚、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申屠建杭案款789199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1990元、执行费668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李亚玲持有号码为E16913964的普通护照和号码为T11148524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号码为C21759245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李亚玲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