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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贺德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德坤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5刑初9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德坤,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江永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2月22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监视居住;2017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监视居住。现在家。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德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德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被告人贺德坤在江永县松柏瑶族乡购买到一支鸟铳,用于狩猎及看守家园,并将该鸟铳存放在自己家中。2016年12月14日21时许,接群众举报的民警在被告人贺德坤家中卧室内将该鸟铳查获。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贺德坤处查获的鸟铳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案发后,被告人贺德坤于2016年12月14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该院认为,被告人贺德坤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贺德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查获鸟铳照片及扣押物品;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贺某的证言;被告人贺德坤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德坤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德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贺德坤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贺德坤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德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义 宏审 判 员  蒋公查人民陪审员  何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