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华某与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某,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民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男,1976年1月3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尖扎县村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尕某,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尖扎县村民,现住尖扎县。上诉人华某与被上诉人尕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尖扎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某与上诉人尕某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已和好,双方自愿共同生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尖扎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尕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尕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扎西措毛审判员 拉 毛 友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多杰才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