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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焦凯与张永瑞、胡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凯,张永瑞,胡军杰,刘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722号原告焦凯,男,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永瑞,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被告胡军杰,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刘志辉,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凯诉被告张永瑞、胡军杰、刘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主体不合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原告焦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焦凯。审 判 员  徐晓芳审 判 员  王子娇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