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焦凯与张永瑞、胡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凯,张永瑞,胡军杰,刘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722号原告焦凯,男,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永瑞,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被告胡军杰,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刘志辉,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凯诉被告张永瑞、胡军杰、刘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主体不合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原告焦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焦凯。审 判 员 徐晓芳审 判 员 王子娇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