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洪星与宁国市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帅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星,宁国市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帅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406号原告:张洪星,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思文,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市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津河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9012439XD。法定代表人:陈卫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帅帅,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星与被告宁国市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帅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0元,已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张洪星负担。审判员 谢宗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