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兴龙与四川百里峡饮品有限公司、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龙,四川百里峡饮品有限公司,彭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1083号原告:赵兴龙,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四川百里峡饮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永安村。法定代表人:吴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彭杨,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1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赵兴龙与被告四川百里峡饮品有限公司、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兴龙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兴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莉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