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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10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彭如意与丛海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如意,丛海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10126号原告:彭如意,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彭阳俊,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海龙,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辽宁省朝阳县。原告彭如意诉被告丛海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3日立案。原告彭如意于2017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如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如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彭如意负担。审判员  刘贵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燕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