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10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彭如意与丛海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如意,丛海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10126号原告:彭如意,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彭阳俊,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海龙,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辽宁省朝阳县。原告彭如意诉被告丛海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3日立案。原告彭如意于2017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如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如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彭如意负担。审判员 刘贵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燕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