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金洁海皮革有限公司、宜昌兴业汽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金洁海皮革有限公司,宜昌兴业汽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雷艳,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异5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金洁海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无极县张段固镇西两河村村南。法定代表人王三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兴业汽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中南路30号。第三人雷艳,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第三人李松,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金洁海皮革有限公司与宜昌兴业汽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兴业汽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雷艳、李松系被执行人宜昌兴业汽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2015年3月1日,被执行人将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了增资,由100万元增至500万元。增资400万元中,雷艳出资388万元,李松出资12万元,认缴期限截止2016年12月30日。但认缴期过后,雷艳、李松并未缴付相应的资金,属出资不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雷艳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雷艳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388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追加李松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松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12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案申请执行债权共计100万元。雷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88万元,并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与李松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12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