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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荥经县华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芹、刘安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荥经县华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芹,刘安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西一段**号。法定代表人韩先祥,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荥经县华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经县六合乡星星村。法定代表人程华。被执行人:张芹,汉族,女,生于1974年8月18日,户籍所在地荥经县。被执行人:刘安正,汉族,男,生于1974年11月19日,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荥经县华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芹、刘安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荥经县华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芹、刘安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贾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