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4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赵玉环与修水县鸿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环,修水县鸿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4民初2734号原告赵玉环。委托代理人赵道喜、陈剑,江西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水县鸿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凯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车参荣,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受理了原告赵玉环与被告修水县鸿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赵玉环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玉环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环撤诉。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赵玉环负担。审 判 长 黄治友人民陪审员 魏长秀人民陪审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