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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7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7081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理人杨某,女,汉族,1937年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楚心敬、董红军,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某3,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王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王松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