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尹会彬与唐先军、汶上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会彬,唐先军,汶上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677号原告:尹会彬,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委托代理人:刘燕,威县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先军,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汶上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次丘镇政府西68米路北(次丘镇农场村)。负责人:赵培栋,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号。负责人:任玉宏,公司总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号兴唐金茂大厦**楼。负责人:赵文军,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尹会彬诉被告唐先军、汶上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会彬撤回对被告唐先军、汶上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会彬负担。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