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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丽香与王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香,王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香,女,1985年6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王秀英,女,1959年9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王丽香与被执行人王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9859.33元、案件受理费8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99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