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林思海申请执行姜正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思海,姜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5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林思海,男,1964年3月2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被执行人:姜正杰,男,1960年7月7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本院在执行林思海与姜正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姜正杰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姜正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峻峰审判员 朱富修审判员 张伟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