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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金虎与孙晓辉、孙金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虎,孙晓辉,孙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孙金虎,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晓辉,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金龙,男,1966年5月8日生,汉族。关于孙金虎与孙晓辉、孙金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5)霍民民初字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强制执行,此案执行完毕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申国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新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