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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9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东莞华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皓宇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华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皓宇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535号原告东莞华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东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俊涛,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皓宇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祖文。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华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皓宇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慧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秀秀(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