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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吕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94号被执行人吕某,女,汉族,1964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旬邑县人,住旬邑县城关镇,身份证号码:610429XXXX0324XXXX,农民。本院在执行旬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的(2017)陕0429执294号被执行人吕某危险驾驶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某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现该罚金已上缴国库,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健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二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