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7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杨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7536号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6023号耀华创建大厦301B。法定代表人杜欣。委托代理人蔡佳兴,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赖泽斌,公司法务。被告杨华,女,汉族,1966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如皋市,。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诉被告杨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链家公司委托代理人蔡佳兴、赖泽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链家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居间服务佣金22000元;2、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5071元(按佣金总额的万分之五从2015年4月29日起计算至佣金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9日,被告通过原告的居间服务与案外人徐国财签订了购买位于深圳市××××房产的《房产买卖合同》,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佣金及必要费用支付承诺书(卖方)》,该承诺书确认,被告延期支付佣金的,按总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经纪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2015年7月30日,原、被告与案外人徐国财三方合意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确定,被告应于2015年7月31日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居间服务佣金2200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居间服务佣金22000元。依《佣金及必要费用支付承诺书(卖方)》及《解除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额的佣金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杨华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链家公司诉称一致,有其提供的房产买卖合同、房产证、佣金及必要费用支付承诺书、解除合同协议书等在卷佐证,可予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居间服务后,被告未依约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佣金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根据《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承诺于2015年7月31日支付,故违约金应当从被告承诺支付佣金次日起算,原告主张自2015年4月29日起算,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22000元及其违约金(以22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5年8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指定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76元,由被告杨华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建 涛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泽荣(兼)书 记 员 何 满 园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