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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晓芹诉张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芹,张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783号原告:刘晓芹,女,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尹立江,男,系原告亲属。被告:张云宝,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芹诉被告张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云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荣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