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颖与王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王成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民初675号原告:王颖,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王成发,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王颖与被告王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成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2日,被告王成发向原告王颖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2017年1月1日,被告以某林场的房屋作为抵押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王成发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2日,被告王成发向原告王颖借款10万元,被告王成发为原告王颖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借款人王成发于2016年10月12日向出借人王颖借款人民币10万元,王成发将房产证抵押给王颖,如不能按时归还将王成发房屋归王颖所有,借款期限3个月,定于2017年1月1日归还。被告王成发在借款据上签字捺印。后原告多次��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成发应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王颖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成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颖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成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窦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