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庞利与被告赵思婷、张磊、王新媛、王潇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利,赵思婷,张磊,王新媛,王潇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1908号原告:庞利,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满族,无业。被告:赵思婷(曾用名:毕东),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被告:张磊,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新媛,女,1999年2月6日出生,满族,学生。法定代表人:张磊,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系继母。被告:王潇晗,女,2013年1月30日出生,满族。法定代表人:张磊,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系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利与被告赵思婷、张磊、王新媛、王潇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0元,减半收取22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东升审 判 员 辛绍富陪 审 员 刘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