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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830号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易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35.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喻潇潇人民陪审员  焦 虹人民陪审员  林振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 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