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人民政府与刘建设、杨术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人民政府,刘建设,杨术联,刘志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659号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南。法定代表人:张昊君,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忠蔚,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设,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杨术联,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刘志勇,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刘建设、杨术联、刘志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延忠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人民陪审员 赵维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