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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杨忠义等9人与嘉兴米业有限公司、岳卫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昌,杨振山,董连文,杨忠义,王学峰,谭海军,任海江,刘建龙,赵微,嘉兴米业有限公司,岳卫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323号原告:李海昌,现住白城市。原告杨振山,现住白城市。原告:董连文,男1973年7月8日生,现住白城市。原告:杨忠义,现住白城市。原告:王学峰,现住白城市。原告:谭海军,现住白城市。原告:任海江,现住白城市。原告:刘建龙,现住白城市。原告:赵微,现住白城市。被告:嘉兴米业有限公司。被告:岳卫东,年龄不详,现住白城市。原告李海昌、杨振山、董连文、杨忠义、王学峰、谭海军、任海江、刘建龙、赵微诉被告嘉兴米业有限公司、岳卫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海昌、杨振山、董连文、杨忠义、王学峰、谭海军、任海江、刘建龙、赵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给付欠款150万元级利息2.7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8日,洮北区金祥乡平顶村董志勇、董宁、刘喜俊、岳晓东、于文杰、董志学、曲忠礼、李玉甫等八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告嘉兴米业有限公司向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分别贷款50万元,共计400万元。原告方为上述八人的保证人。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如约还款,现原告已将上述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故原告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嘉兴米业有限公司不存在,没有明确定的被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海昌、杨振山、董连文、杨忠义、王学峰、谭海军、任海江、刘建龙、赵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福新审 判 员  刘凯峰人民陪审员  王利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瑞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