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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家兵与何立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兵,何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兵,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何立勇,男,汉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立勇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5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