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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蒋宗盼与李丹、张红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宗盼,李丹,张红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218号原告蒋宗盼,女,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官庄工区。委托代理人刘长顺,南阳市官庄工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李丹,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官庄工区。被告张红森,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告李丹丈夫。原告蒋宗盼诉被告李丹、张红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无法按原告提供被告李丹、张红森的地址送达应诉手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目前的居住地,导致本院不能通知被告应诉,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宗盼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肖德昌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贾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林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