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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6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春、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春,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负责人胡宝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柳星,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东,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浐灞商务中心B段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李春、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613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306.5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延萍审判员  田丽娟审判员  马志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