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渠某1、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渠某1,渠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1193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响,男,会计,住丰县,由丰县首羡镇温庄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渠某1,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渠某2,女,汉族,农民,住丰县,其余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王某与被告渠某1、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