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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6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秀凤与姚佩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凤,姚佩佩,卢昌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6412号原告:郑秀凤,女,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洁,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佩佩,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卢昌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43215K),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5号万达广场写字楼D座23层2302室。代表人:魏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斌,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凤与被告姚佩佩、被告卢昌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秀凤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秀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秀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秀凤负担。审判员  许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川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