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董舰文、肖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舰文,肖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33-2号申请执行人:董舰文,男,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肖艳玲,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本院执行董舰文申请执行肖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肖艳玲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丽阳春都家园小区101铺、102铺(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20××53号)。被执行人肖艳玲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董舰文申请对查封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委托评估该两套房产并委托安徽省银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2017年4月13日进行了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董舰文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以第二次流拍价10230600.00元抵偿债务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肖艳玲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丽阳春都家园小区101铺、102铺(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20××53号)作价102306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董舰文抵偿本案债务。以上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董舰文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董舰文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王冬云审判员 梁绍成审判员 赵瑞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