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军科与平顶山市坤泰建材有限公司、李保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科,平顶山市坤泰建材有限公司,李保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553号原告王军科,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平顶山市坤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郏县李口乡张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69844646L。法定代表人李保成,经理。被告李保成,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科诉被告平顶山市坤泰建材有限公司、李保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军科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军科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翔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辉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一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