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发广、朱四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发广,朱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847号申请执行人:孙发广,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四清,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5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朱四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四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四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滨江支行存款账户62×××32上的存款2196.18元至定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帐户(开户行:农行定远县支行)13×××41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