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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黄木如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4174号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6023号耀华创建大厦3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471827。法定代表人杜欣。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赖某某,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按规定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篪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人民陪审员 黄  绮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金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