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某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刑初8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男,1964年出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洮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刑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1在其自建新房后,明知自己不符合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条件,以其父亲张某2(贫困户,由其弟弟张某3抚养)的名义申报危房补助,从中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1575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全部供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1在其自建新房后,明知自己不符合国家危房改造条件,以其父亲张某2的名义申报危房补助,从中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人民币15750元。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1退回全部补助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3、张某4的证言,白城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洮南市农村居安工程实施方案,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洮南市那金镇危房改造补助明细表及被告人张某1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某1积极退赃,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1罚金刑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七百五十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 利审判员 李 晶审判员 林 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蕴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