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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龙海、刘剑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龙海,刘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彭龙海,男,1969年11月4日生,现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刘剑锋,男,1978年11月15日生,现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彭龙海申请刘剑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0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剑锋应支付申请人彭龙海案款290167.0元,承担执行费4252.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9016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剑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5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潘小平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著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