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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芹与孙晔、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芹,孙晔,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436号申请人:蔡芹,女,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孙晔,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钱,总经理。申请人蔡芹与被申请人孙晔、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并以章帆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18号港汇广场B区商业CH幢227商业用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晔、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章帆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18号港汇广场B区商业CH幢227商业用房一套(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