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嘉娜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娜,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7行初21号原告李嘉娜,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法定代表人刁林春,局长。委托代理人胡玉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郭文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法制科副科长。原告李嘉娜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嘉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嘉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晓蓉审 判 员 郝玉洁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