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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于景涛与孙基国、杨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景涛,孙基国,杨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于景涛,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孙基国,男,1968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杨会琴,女,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景涛与被执行人孙基国、杨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