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黎南洋与钟超、缪子宏、陈平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南洋,钟超,缪子宏,陈平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0号申请执行人:黎南洋,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钟超,男,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缪子宏,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陈平立,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南洋申请执行钟超、缪子宏、陈平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钟超、缪子宏、陈平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建议》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忱 来源:百度“”